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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