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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EN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其服務機關(構)應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之方式、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