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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訓練、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