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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充分儲備各項防治傳染病之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前項防疫藥品、器材與防護裝備之儲備、調度、通報、屆效處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傳染病通報流程、流行疫情調查方式,並建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