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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