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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27 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