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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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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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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18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