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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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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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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食品用一氧化二氮衛生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17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