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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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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8 條
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發現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嚴重不良事件之情形、通報方式、期限、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