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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輸入時應經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放行。
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抽查與檢驗項目、方式、方法、範圍、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