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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