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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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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04-3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藥物抽查及檢驗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