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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04-2 條
依本法申請證照或事項或函詢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應繳納費用。
前項應繳費用種類及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