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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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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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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45 條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