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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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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41 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