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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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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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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