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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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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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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害救濟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 條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