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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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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健康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持續規劃,並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
前項人員之範圍、培育、進用、留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