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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本辦法依公共衛生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共衛生師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公共衛生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公共衛生師辦理前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其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費用或損失範圍之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