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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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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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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對於通報者之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前項通報之條件、方式、程序、內容、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