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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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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7-1 條
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師證書。
前項專科醫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醫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醫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醫師之甄審。
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