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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