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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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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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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醫療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2 條
醫療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所稱必要之財產,依其設立之規模與運用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