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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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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