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4 條
經摘取之器官及其衍生物得保存供移植使用者,應保存於人體器官保存庫。
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之設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置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許可之審查與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人體器官保存庫保存器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