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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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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0 條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精神照護機構因照護、訓練需要,安排病人提供服務者,機構應給予病人適當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