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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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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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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應採取獎勵措施。
前項獎勵措施之項目、方式及其他配合措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56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均衡緊急醫療資源、提升緊急醫療業務品質及效率,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採取獎勵措施。
前項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認定、獎勵措施之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