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本準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