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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