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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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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7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之運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得另以提存保證金支付之。
前項投保金額、保證金之提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