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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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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55-2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