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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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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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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風景特定區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66 條
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旅行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獎勵及經理人訓練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及檢查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