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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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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氣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氣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7 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