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EN
本辦法依氣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氣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