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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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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八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9-18 條
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