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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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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7-1 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
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二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能基準、檢定分類與程序、證照費收取、作業管理、認可、檢定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