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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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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26 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應提具營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入區營運。
前項申請入區營運者應具備之資格、業務範圍、申請程序、檢附文件、各項營運控管作業、帳務處理、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