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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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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32 條
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一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