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5 條
航空人員經學、術科檢定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後,方得執行業務,並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
前項航空人員檢定之分類、檢定證之申請資格、學、術科之檢定項目、重檢、屆期重簽、檢定加簽、逾期檢定、外國人申請檢定之資格與程序、證照費收取、工作權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民航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