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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辦法係依據引水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引水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