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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本辦法依航業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
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