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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21 條
船舶運送業因託運人之請求簽發裝船載貨證券,應於貨物裝船後為之,不得於載貨證券上虛列裝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