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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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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8 條
船員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船員服務手冊,始得在船上服務。
已在船上服務之船員,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檢查者,不得在船上服務。
前項船員健康檢查費用,由雇用人負擔。
船員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所設置醫療單位為之;其檢查紀錄應予保存。
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應符合之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