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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N
本標準係依船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
一、懷孕中。
二、分娩後一年以內。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用人應將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