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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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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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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35 條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