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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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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航業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27 條
船舶運送業之最低資本額、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船舶購建與拆售、自國外輸入船齡之限制、營運、管理、運價表備查、投保金額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務代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