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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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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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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1 條
本法所稱船舶,依船舶法之規定。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1 條
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第 6 條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第 134 條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第 140 條
運費部分損害之計算,以所損運費與總運費之比例就保險金額定之。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1 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16 條
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書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