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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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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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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56 條
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