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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EN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