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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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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4 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