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但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並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