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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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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1 條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